訴訟救助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救字,107年度,17號
KSEV,107,雄救,17,20180321,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救字第17號
聲 請 人 黃中信 
訴訟代理人 吳龍建律師
相 對 人 林予翔 
      林龍進 
      徐羿鈺 
      葛子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經分會(即財團法人法律扶助 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 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 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 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 第63條亦有明定。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 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下稱法扶會高雄分會)申請法律扶 助獲准,依法聲請訴訟救助等情,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 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高雄分會法律扶助申請書、資力審查 詢問表、屏東縣內埔鄉中低收入戶證明書為證,聲請人既經 法扶會高雄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且非顯無理由,是聲請人聲 請訴訟救助,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美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雅婷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