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雄小字第154號
原 告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展
訴訟代理人 陶亞芳
被 告 陳佳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3 月1 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伍仟伍佰貳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玖仟陸佰壹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徐彩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7 日
書 記 官 廖佳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