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簡字第1843號
上 訴 人 呂冠誼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湯益進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 年1 月1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5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8,92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
,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珮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王芷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