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合會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105年度,2536號
KSEV,105,雄簡,2536,201803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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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簡字第253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施金朋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陳羽青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合會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11月27日
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民事簡易事件之上訴 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同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第442 條第2 項亦 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6 年12月1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此 裁定已於同年月19日送達,惟上訴人迄未補繳等情,有本院 送達證書及簡易庭詢問簡答表各1 紙在卷可稽,則上訴人之 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蔣志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掌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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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