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信用卡消費款
金城簡易庭(民事),城簡字,107年度,24號
KMEV,107,城簡,24,201803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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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城簡字第24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一、原告因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鄭守淮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新臺幣(下同)217,825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2,320元。又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1,82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6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吳玟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惟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瑞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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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