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尾款
金城簡易庭(民事),城小字,106年度,45號
KMEV,106,城小,45,201803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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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城小字第45號
原   告 林志錦即異念科技企業社
被   告 楊弘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尾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7年3月12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元,及自民國一O五年九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陸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5 年5 月23日向原告訂購引擎一部 型號1150F23HD 引擎號碼2B238118、引擎配件、鋁合金槳葉 、拆除及安裝工資(下稱系爭引擎),總金額新臺幣(下同 )46萬元,並訂立承攬契約(下稱系爭承攬契約),被告應 於105 年5 月23日交付定金20萬元、7 月18日交20萬元,尚 餘尾款6 萬元未交付。原告已依約承做完成系爭引擎安裝, 同時於105 年8 月3 日上午9 時許下水測試且經被告驗收無 誤,惟被告迄今仍有系爭引擎尾款6 萬元尚未交付原告等語 ,爰依系爭承攬契約之報酬請求權請求被告給付工程尾款6 萬元及其利息,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系爭引擎安裝過程有問題,且原廠所附配件未齊 全,與原告商討多次,皆未處理;原告對於被告購買之商品 未能依約交付全新無損傷引擎及原廠所附配件,實則未履行 系爭承攬契約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三、兩造不爭執事項:
㈠、兩造於105 年5 月23日訂立承攬契約內容略以:由原告替被 告承攬施作引擎一部型號1150F23HD 引擎號碼2B238118、引 擎配件、鋁合金槳葉、拆除及安裝工資(下稱系爭引擎), 總金額46萬元,被告應於105 年5 月23日交付定金20萬元、 7 月18日交20萬元(下稱系爭承攬契約),被告尚餘尾款6 萬元未交付。
㈡、原告已完成系爭引擎安裝,並於105 年8 月3 日上午9 時下 水測試且經被告完工簽收。
四、原告主張被告應給付工程尾款6 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為被 告否認並以前情置辯,是本件兩造應審酌之爭點厥為:㈠、 兩造之系爭承攬契約有無約定由原告替被告安裝白鐵槳葉、 油桶、方向盤、電瓶等原廠配件?㈡、被告得否以系爭引擎 存有安裝過程致系爭引擎毀損或配件欠缺等瑕疵(包含:白



鐵槳葉、油桶、方向盤、電瓶)為由,請求減少報酬?㈢、 被告得否以系爭引擎存有安裝過程有致系爭引擎毀損或配件 欠缺等瑕疵(包含:白鐵槳葉、油桶、方向盤、電瓶)為由 ,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拒絕給付尾款?㈣、原告請求被告給 付工程尾款6 萬元及其利息,有無理由?茲分述如下:㈠、原告得請求被告給付工程尾款:
按承攬人完成工作,應使其具備約定之品質,無減少或滅失 價值或不適於通常或約定使用之瑕疵,固為民法第492 條所 明定,惟此乃有關承攬人瑕疵擔保責任之規定,與承攬工作 之完成無涉。倘承攬工作已完成,縱該工作有瑕疵,亦不得 因而謂工作尚未完成(最高法院85年度臺上字第2280號判決 意旨參照)。次按工作之完成與工作有無瑕疵,係屬兩事, 此就民法第490 條及第494 條參照觀之,不難索解。是定作 人於承攬人完成工作時,雖其工作有瑕疵,仍無解於應給付 報酬之義務,僅定作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修補,如承攬 人不於所定期限內修補瑕疵,或拒絕修補,或其瑕疵不能修 補者,定作人得依民法第494 條之規定請求減少報酬而已( 最高法院73年度臺上字第2814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完工與 否之認定,應依已完成之工作於客觀上是否已達可使用之程 度定之;若客觀上已達可使用之程度,即為已經完工或完成 工作物,縱所承攬之工程尚有缺失仍待改善,亦屬瑕疵修補 或補正之問題,難謂工程尚未完工。查原告將系爭引擎安裝 完畢並下水測試完成,且被告於完工簽收單上簽名等情,為 兩造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65至66頁、第140 至141 頁), 亦有原告提出之異念保修MERCURY (船外機)、完工完成照 片14張等資料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4、111 至121 頁), 是認系爭引擎業已安裝完畢且下水測試完成乙節,灼然甚明 。至被告抗辯安裝過程有瑕疵(系爭引擎蓋有刮痕)、原告 未安裝原廠應附之白鐵槳葉、油桶、方向盤、電瓶等原廠配 件等語,而依證人余敏祥於106 年12月19日本院審理時證稱 :「(安裝引擎當天,為何你會在場?)我是被告的維修船 隻人員,所以我要配合被告的工作指示,原告安裝引擎需要 110 伏特的電壓,我要協助原告牽電。(兩造訂立之契約, 除約定主引擎外,是否有約定安裝白鐵槳葉、油桶、方向盤 、電瓶?)這些是原廠本來就要有的配備。(請問你如判定 這些是原廠就要有的配備?)每一部引擎拆開來就要有這些 零件。(原告幫被告安裝引擎當天,你是否有看到白鐵槳葉 、油桶、方向盤、電瓶等物?)除了主引擎、電瓶、方向盤 基座(但沒有看到方向盤),油桶可有可無,其餘沒有看到 。(引擎安裝當天,原告有無因被告所述之搬運不當,導致



引勤從貨車上摔落並損毀?)不是當天安裝時掉落,是在安 裝前一、二十天,原告提早將引擎運送到水頭碼頭,原告從 貨車上卸貨時,開堆高機將引擎升起來,後退時引擎就掉落 。(你看到引擎掉落時的毀損狀態?)當時引擎尚未開箱, 我有告知被告引擎有掉落,被告當天有打開箱子,發現引擎 上有刮痕。」等語(見本院卷第100 至103 頁),及參被告 所提出之系爭引擎刮傷照片14張、訴外人船舶動力系統有限 公司引擎報價單、湧祥船外機行估價單及同款引擎相關配件 照片10張(見本院卷第75至87頁、第107 至109 頁、第131 至135 頁),以資證明系爭引擎有被告所指之前揭瑕疵,然 縱被告前揭所辯為真,其性質上仍屬承攬工程瑕疵,且參酌 系爭引擎安裝,已於105 年8 月3 日上午9 時下水測試且經 被告完工簽收等情,為被告所不爭執,業如前述,堪認系爭 引擎之安裝已完工。是被告以系爭引擎存有安裝過程致系爭 引擎毀損或配件欠缺等瑕疵(包含:白鐵槳葉、油桶、方向 盤、電瓶)為由,拒絕給付工程尾款,應無理由。㈡、如是,原告得請求金額為何?
1.按工作有瑕疵者,定作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修補之 。承攬人不於前條第1 項所定期限內修補瑕疵,或依前條第 3 項之規定拒絕修補或其瑕疵不能修補者,定作人得解除契 約或請求減少報酬。民法第493 條第1 項、第494 條前段定 有明文。被告抗辯系爭引擎有瑕疵,且通知原告修補而未修 補等情,然為原告所否認,並稱:伊有到被告所購買之系爭 引擎進行維修等語。查被告雖提出前揭宏佳船舶動力系統有 限公司、湧祥船外機行估價單及同款引擎之照片等資料,亦 僅能證明同款引擎相關配件之市價,且被告於107 年3 月12 日審理時亦自承現請訴外人民誠企業處理系爭引擎,但迄今 並未給伊維修的估價單等語(見本院卷第140 頁),是被告 就已定相當期限請求原告進行修補,但原告不於所定期限內 修補瑕疵乙節仍未提出其他證據以實其說,是被告主張請求 減少報酬,核難憑採。
2.綜上,被告請求減少報酬亦無理由,是原告得請求被告給付 工程尾款為6 萬元,及依據系爭承攬契約所約定之測試完成 之日後,即105 年9 月3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 計算之利息,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承攬契約之法律關係,起訴請求被告給付 6 萬元及自105 年9 月3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 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為判決基礎之事證已臻明確,本院經逐一審酌兩造所提 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均與前開論斷結果無礙,爰不再一一



論述,併此敘明。
七、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訴訟適用簡易程 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 ,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 條第2 項、第3 項 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0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黃俊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金門縣○○鎮○○路00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鴻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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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