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豐訴字第1號
上 訴 人 郭崇倫
上 訴 人
即反訴上訴人 陳淑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勝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債權存在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本件本訴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377,54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20元,未據本訴之
上訴人繳納。另外,反訴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942,08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15,525元,亦未據反訴之上訴人陳淑婷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本反
訴之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孟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江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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