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豐補字第92號
原 告 彭煇竑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巧巧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
000元,應徵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本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8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孟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江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