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豐補字第91號
原 告 張導民
上列原告與被告集中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85,148元,應徵裁判費1,000元;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
定,暫免徵收二分之一,故本件應繳裁判費5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本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8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孟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江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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