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豐補字第90號
原 告 台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季吉
上列原告與被告華錩實業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4,
658元,應徵裁判費3,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本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8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孟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江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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