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補字,107年度,90號
FYEV,107,豐補,90,201803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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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豐補字第90號
原   告 台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季吉
上列原告與被告華錩實業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4,
658元,應徵裁判費3,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本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8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孟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江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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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錩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錩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