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補字,107年度,146號
FYEV,107,豐補,146,2018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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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豐補字第146號
原   告 浚陽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雲龍
上列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宥林工程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687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6,603元,應徵裁判費2,210元,扣除
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1,710元。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孟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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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浚陽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宥林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陽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