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豐補字第121號
原 告 海德威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堃芳
上列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嘉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3421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1,326元,應徵裁判費3,860元,
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3,360元。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3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孟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江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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