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簡字,107年度,67號
FYEV,107,豐簡,67,201803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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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豐簡字第67號
原   告 鍾明玉
訴訟代理人 呂仲祐律師
被   告 謝武窓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3月20日上午11時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孟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江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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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