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豐簡字第67號原 告 鍾明玉訴訟代理人 呂仲祐律師被 告 謝武窓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3月20日上午11時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孟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江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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