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小字,107年度,121號
FYEV,107,豐小,121,2018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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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豐小字第121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張明堂
被   告 白炘侖即白金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3月13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451元,及自中華民國106年1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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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