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地上權存在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簡字,106年度,699號
FYEV,106,豐簡,699,201803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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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豐簡字第699號
原   告 黃欽祺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吳文貴
訴訟代理人 林琦勝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地上權存在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2
月2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中關於「國有財產局台中分署」記載,應更正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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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