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簡字,106年度,599號
FYEV,106,豐簡,599,201803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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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豐簡字第599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余佳蓉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黃智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7年1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 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此於簡易程序 之上訴,依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規定準用之。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7年2月27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繳裁判費新台幣16,350元,此項裁定已於106年3月5日送達 ,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 證明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洪堯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伸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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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