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豐原簡易庭(刑事),豐簡字,107年度,159號
FYEM,107,豐簡,159,20180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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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豐簡字第15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柏智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529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柏智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行「前因偽造 文書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2年度審訴字第334號判 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確定,於民國105年9月16日執行完畢」 應更正為「前因數件偽造文書等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有期 徒刑1年2月、1年2月、2年、1年6月、2年,嗣經臺灣高等法 院臺中分院103年聲字第1696號裁判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6年6月確定,於106年1月24日因縮短刑期假釋出監」外,其 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二、按「本院104年度第6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係謂:『刑法第47條 所規定累犯之加重,以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 赦免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其要件 。良以累犯之人,既曾犯罪受罰,當知改悔向上,竟又重蹈 前愆,足見其刑罰感應力薄弱,基於特別預防之法理,非加 重其刑不足使其覺悟,並兼顧社會防衛之效果。職是,應依 累犯規定加重其刑者,主要在於行為人是否曾受徒刑之執行 完畢後,猶無法達到刑罰矯正之目的為要。而數罪併罰之案 件,雖應依刑法第50條、第51條規定就數罪所宣告之刑定其 應執行之刑,然此僅屬就數罪之刑,如何定其應執行者之問 題,本於數宣告刑,應有數刑罰權,此項執行方法之規定, 並不能推翻被告所犯係數罪之本質,若其中一罪之刑已執行 完畢,自不因嗣後定其執行刑而影響先前一罪已執行完畢之 事實,謂無累犯規定之適用。……被告故意再犯施用第一級 毒品罪之日期,係在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執行完畢5年以 內,應構成累犯』,是數罪併罰之案件,必須其中至少有一 罪已經執行完畢,嗣再經裁定定其應執行刑,始生部分犯罪 已執行完畢之效力,如數罪均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即經 另行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則應認於該裁定所定應執行之刑 ,全部執行完畢時,各罪所處之刑始均為執行完畢」(最高 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869號判決參照)。被告前因數件偽 造文書等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1年2月、 2年、1年6月、2年,嗣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聲字



第1696號裁判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6月確定,於106年1 月24日因縮短刑期假釋出監,被告本件犯行係於假釋期間, 其所受徒刑尚未執行完畢,是聲請書認被告所犯本罪構成累 犯,容有誤會。
三、按犯第4條至第8條、第10條或第11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 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7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供出毒品來源,因而 破獲者」,係指具體提供毒品來源之資訊,使調查或偵查犯 罪之公務員知悉而對之發動調查或偵查,並據以破獲者而言 ;倘被告所供出之毒品來源,已無從期待偵查機關在法院辯 論終結前因而破獲,事實審法院對此不為調查,即難指為違 法,亦即事實審法院僅須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調查被告之供出 行為是否已破獲而符合減輕其刑之規定(最高法院98年度臺 上字第1765號、106年度台上字第553號判決意旨參照)。查 被告固供出本案販賣毒品之來源係「鄭仁頡」,惟目前仍在 著手持續進行偵辦蒐證追查中,尚未查獲,足見本案尚無供 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之情,自不得適用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之規定減輕其刑,附此敘明。四、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 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 附表所示之物為第二級毒品,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之規定諭知沒收銷燬之。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 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 ,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3 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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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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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物品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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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安非他命(MDA)9顆藍錠│驗餘淨重2.4753公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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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6顆橙錠 │驗餘淨重5.5178公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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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