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花蓮簡易庭(含鳳林,玉里)(民事),花補字,107年度,66號
HLEV,107,花補,66,2018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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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花補字第66號
原   告 梁惠雯
      梁兆君
被   告 林讚標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提起本件訴訟。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0,000元,應繳裁判
  費3,640元。
㈡、被繼承人梁福清之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部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
  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簡廷涓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如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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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