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花補字第66號
原 告 梁惠雯
梁兆君
被 告 林讚標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提起本件訴訟。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0,000元,應繳裁判
費3,640元。
㈡、被繼承人梁福清之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部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
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簡廷涓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如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