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特別代理人
花蓮簡易庭(含鳳林,玉里)(民事),花簡聲字,107年度,4號
HLEV,107,花簡聲,4,201803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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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花簡聲字第4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花蓮縣私立吉豐老人養護所
法定代理人 陳秋英
代 理 人 楊瑞良
相 對 人 陳送妹
關 係 人 哈娜法拉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相對人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哈娜法拉(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財團法人花蓮縣私立吉豐老人養護所陳送妹提起給付養護費用時,為被告之特別代理人。
理 由
一、按無訴訟能力人有為訴訟之必要,而無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 理人不能行代理權者,其親屬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受訴法 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2項定 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財團法人花蓮縣私立吉豐老人養護所 於提起如主文所示之訴時,對於無訴訟能力之陳送妹為訴訟 行為,但陳送妹因無法定代理人,其現領有為極重度身心障 礙手冊,聯絡人為哈娜法拉,恐致久延而受損害等情,依其 所提出之證件,應予准許。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6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沈士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昆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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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