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等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監宣字,107年度,107號
KSYV,107,監宣,107,20180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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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監宣字第107號
聲 請 人 李天養 
應受監護宣 李葉金寶
告之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監護宣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柒日內,向本院陳報可鑑定甲○○○精神或心智狀況之鑑定人,及親屬系統表所載親屬對甲○○○如受監護宣告擔任其監護人及另一名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人選之意見,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法院應於鑑定人前訊問應受監護宣告之人,但有礙難訊問 之情形或恐有害其健康者,不在此限;監護之宣告,非就應 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精神或心智狀況訊問鑑定人後,不得為之 ;家事事件法第167 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故鑑定乃監 護宣告事件之法定要件,並需當事人協同踐行。又家事非訟 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而非訟 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家事 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有規定。二、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甲○○○為監護宣告,卻未陳報欲至何醫 療院所鑑定,或由何專業精神科醫師為應受監護宣告之人甲 ○○○為就地鑑定事宜,本院於民國107年2月7日已發函通 知聲請人補正鑑定人、親屬系統表所載親屬對甲○○○如受 監護宣告擔任其監護人及另一名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人選之意 見以及欲為鑑定之醫院,聲請人於同年2月9日收受該補正通 知後,迄今尚未陳報欲至何醫療院所鑑定,或由何專業精神 科醫師對甲○○○為就地鑑定,亦未補正同意書。是為順利 本件程序之進行,爰命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7日 內,向本院陳報可鑑定甲○○○精神或心智狀況之精神科專 業鑑定人或鑑定醫院及同意書,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
三、又請聲請人於陳報鑑定單位時得先行詢問該鑑定人或鑑定醫 院之鑑定費用及得否進行本件鑑定,俾利後續鑑定事宜之進 行,附此敘明,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珊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淑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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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