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家訴聲字,107年度,1號
KSYV,107,家訴聲,1,2018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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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訴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謝佩靜 
訴訟代理人 陳水聰律師
      張琳婕律師
相 對 人 謝旻宏 
      謝佩樺 
      謝旻廷 
相 對 人 謝廣育 
法定代理人 鐘華玲 
訴訟代理人 呂郁斌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107年度重家
繼訴字第6號),聲請許可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以新臺幣陸拾柒萬肆仟元為相對人供擔保後,許可就附表所示不動產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均為被繼承人謝榮吉之繼承人,謝榮吉 死亡後遺有附表所示之已登記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 因謝榮吉立有遺囑,且已移轉登記予相對人甲○○,已侵害 聲請人之繼承權利或特留分,爰基於民法規定請求分割遺產 及確認遺囑無效、特留分存在,將系爭不動產之遺囑登記塗 銷,並返還該遺產予全體繼承人為公同共有;為免相對人於 判決確定前將系爭不動產移轉予第三人,爰請准就系爭不動 產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等語。
二、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 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又按訴訟標的基於物權 關係,且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 應登記者,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原告得聲請受訴法院 以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前項聲請,應釋明本案 請求;前項釋明如有不足,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 後為登記,為民事訴訟法第254 條第5 項、第6 項前段、第 7 項所明定。
三、查聲請人主張兩造均為被繼承人謝榮吉之繼承人,謝榮吉死 亡後遺有如附表所示已登記之不動產,因謝榮吉立有遺囑, 且已移轉登記該不動產予相對人甲○○,侵害聲請人之特留 分等,聲請人已依民法規定對相對人提起分割遺產之訴訟, 經本院以107年度重家繼訴字第6號審理中等情,業據聲請人 提出除戶謄本、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全國財產稅總歸戶 財產查詢清單、系爭土地建物謄本、謝榮吉遺囑、財政部高



雄國稅局遺產稅繳清證明書影本等附於本院107年度重家繼 訴字第6號分割遺產事件卷宗可稽,經核本院上開分割遺產 事件中聲請人訴請相對人應返還遺產予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 係基於物權關係,符合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所規定得為 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之要件,又聲請人之上開主張及舉證已就 本案請求為相當之釋明,惟其釋明尚有不足,揆諸上開規定 ,爰裁定許可聲請人供相當之擔保後,就如附表所示之不動 產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
四、又法院就釋明不足之部分命原告供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之擔保 金,係為擔保被告因不當登記可能所受之損害,法院應斟酌 個案情節,妥適酌定是否命供擔保及擔保金額,所命擔保之 數額,不得逾越同類事件中法官於假扣押、假處分時酌定之 擔保金額(民事訴訟法第254 條第7 項立法理由參照)。本 件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之聲請,雖未限制相對人處分如附表所 示不動產之權限,惟實際上於登記後,恐將影響第三人受讓 系爭不動產之意願,是相對人如有因不當登記而受損害,應 係其延後處分系爭不動產所受之利息損失。本院審酌訴訟繫 屬事實登記可能造成之影響,並參考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業 經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核定價值總計為新臺幣(下同)13,494 ,970元,經核聲請人之聲明係請求相對人返還遺產不動產等 並分割遺產,聲請人之應繼分比例為5分之1,此部分訴訟標 的價額為2,698,994元(計算式:13,494,970元×1/5=2,69 8,994),係屬得上訴第三審之事件,再依少年及家事法院 審理期限規則、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規定,聲請人提 起本案訴訟之第一、二、三審辦案期限分別為2年、2年、1 年,所需進行期間約為5年,並按週年法定利率5%計算利息 後,認相對人因本件訴訟繫屬事實登記可能受有之損害額為 674,749元(計算式:2,698,994元×5%×5=674,749元,元 以下四捨五入),並以此酌定聲請人應提供之擔保金為674, 000元,裁定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五、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0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簡祥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曾千庭
附表:(目前登記名義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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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種類│地號及建物地址 │權利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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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土地│高雄市楠梓區楠梓段二小段0123之│全部 │
│ │ │0000地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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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土地│高雄市楠梓區楠梓段二小段0379之│1115/10000│
│ │ │0000地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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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土地│高雄市楠梓區楠梓段二小段0380之│全部 │
│ │ │0000地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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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土地│屏東縣恆春鎮下水泉段0158之0000│1/8 │
│ │ │地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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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土地│屏東縣恆春鎮下水泉段0141之0000│1/8 │
│ │ │地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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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土地│屏東縣恆春鎮下水泉段0159之0000│1/8 │
│ │ │地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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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土地│屏東縣恆春鎮下水泉段0160之0000│1/8 │
│ │ │地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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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土地│屏東縣恆春鎮下水泉段0914之0000│1/8 │
│ │ │地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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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土地│屏東縣恆春鎮下水泉段0910之0000│2611/5307 │
│ │ │地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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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土地│屏東縣恆春鎮下水泉段0906之0000│58/1153 │
│ │ │地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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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土地│屏東縣恆春鎮下水泉段0911之0000│全部 │
│ │ │地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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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房屋│高雄市楠梓區楠梓段二小段00374 │全部 │
│ │ │-000建號(門牌號碼:高雄市○○○ ○○ ○ ○區○○里○○○路0000巷0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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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國稅局遺產稅核定書核定價額總計:13,494,9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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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