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聲字第57號
聲 請 人 許雙全
訴訟代理人 紀錦隆律師
林宏政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6 年度重家訴字第22號交付遺贈物事件,聲
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本院一○六年度重家訴字第二二號交付遺贈物事件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七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 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 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 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 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錄音內 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 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 、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 第1 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6 年度重家訴字第22號交付遺贈物事 件(下稱系爭事件)於民國107 年3 月7 日言詞辯論筆錄, 攸關本件爭執關鍵,為核對筆錄內容與問答結果是否一致, 爰依法請求准予自費交付系爭事件107 年3 月7 日庭期之法 庭錄音光碟為證。
三、查聲請人為系爭事件之被告,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 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 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 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 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20 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7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楊佩蓉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思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