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救字第128號
聲 請 人 何雅姿
訴訟代理人 許淑清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王清俊
林燕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7年度 家補字第344號),聲請人以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 顯無勝訴之望,聲請訴訟救助,經法律扶助基金會橋頭分會 (下稱橋頭分會)准予法律扶助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財團 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審查表、中低 收入戶證明書等件為證。又聲請人以相對人甲○○為被告訴 請離婚,並以相對人甲○○與乙○○間不當往來已侵害原告 為配偶之身分法益為由,請求相對人二人連帶為侵權行為損 害賠償,為形式審查之結果,亦非顯無勝訴之望。從而,聲 請人聲請訴訟救助,符合前揭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及法 律扶助法第63條規定,故應予准許。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8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簡祥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曾千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