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繼補字第45號
聲 請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于康
一、上列聲請人對被繼承人許育彰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聲
請人之聲請未據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
為聲請之家事非訟事件,應徵收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 元。
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
,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