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司繼補字,107年度,45號
KSYV,107,司繼補,45,201803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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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繼補字第45號
聲 請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于康
一、上列聲請人對被繼承人許育彰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聲
  請人之聲請未據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
  為聲請之家事非訟事件,應徵收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 元。
  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
  ,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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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