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家訴字,106年度,35號
KSYV,106,家訴,35,201803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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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訴字第35號
原   告 許張雲許成寧之承受訴訟人)
      許立經許成寧之承受訴訟人)
      許立緯許成寧之承受訴訟人)
      許美智(許成寧之承受訴訟人)
      許美齡許成寧之承受訴訟人)
      許美倫許成寧之承受訴訟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睿方律師
      李茂增律師
被   告 許順佳 
      許順界 
      許順政 
      許建統 
      許建興 
      許建仁 
      許淑敏 
      許添貴 
被   告 李黃嫦娥
      黃憲聰 
兼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黃憲章 
被   告 黃光日 
      黃聖樂 
      許阿賢 
      許憲捷 
      許文馨 
      許家峻 
      許勝惟 
      陳芷瑩 
      姚 宏(黃筱愚之承受訴訟人)
      姚星貝(黃筱愚之承受訴訟人)
      姚星安(黃筱愚之承受訴訟人)
      姚佳彤(黃筱愚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25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附表三許瑤遺產分割之應繼分比例編號13至24之說明欄關於「與左列15-21公同共有代位繼承許瑤遺產應繼分1/6」之記載,應更正為「與左列18-24公同共有代位繼承許瑤



遺產應繼分1/6」。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 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
家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麗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楊絲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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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