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家訴字,106年度,31號
KSYV,106,家訴,31,20180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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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訴字第31號
原   告 蔡明振  
訴訟代理人 呂郁斌律師
被   告 凌櫻脂  
訴訟代理人 劉家榮律師
      廖威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分別向益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預納鑑定費用新臺幣貳萬元。
理 由
一、按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 當事人不預納者,法院得不為該行為。但其不預納費用致訴 訟無從進行,經定期通知他造墊支亦不為墊支時,視為合意 停止訴訟程序。前項但書情形,經當事人於4 個月內預納或 墊支費用者,續行其訴訟程序。其逾4個月未預納或墊支者 ,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定有明文。二、本件原告向被告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其鑑定事項為有關 被告甲○○於真愛香水化妝品有限公司盈耀貿易有限公司 「登記出資額」於民國105年7月12日之實際價值鑑定,本件 經兩造合意由本院依職權囑託輪派之益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就上開事項鑑定,原告亦表明願預納鑑定費用(見本院卷 第129頁),揆諸首揭規定,應認有命原告向上開會計師事務 所預納鑑定費用新臺幣2萬元之必要。茲限原告應於本裁定 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逕向益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繳納。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2 日
家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麗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絲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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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真愛香水化妝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盈耀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耀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