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遺囑無效等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家訴字,106年度,146號
KSYV,106,家訴,146,201803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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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訴字第146號
原   告 胡懿涓 
訴訟代理人 李逸文律師
被   告 胡延德 
訴訟代理人 黃敏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遺囑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一0七年度審訴字第二二五號確認支持性宣誓書無效事件判決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 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 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被繼承人胡鄭水治生前所簽 署之委任書非屬遺囑;確認被繼承人胡鄭水治生前所簽署 之委任書自91年3月3日起失效;確認被告甲○○於被繼承 人胡鄭水治之遺囑執行人、財產管理人、及遺產管理人之資 格均不存在;確認被告張清雄於101年3月20日所作成之AF FIDAVIT AS TO FOREIGN LAW(支持性宣誓書)無效等。就原 告請求確認~遺囑之效力及被告甲○○是否為遺囑執行 人部分,繫於確認被告張清雄於101年3月20日所作成之AF FIDAVIT AS TO FOREIGN LAW(支持性宣誓書)是否無效,本 院就上開原告主張確認被告張清雄於101年3月20日所作成 之AFFIDAVIT AS TO FOREIGN LAW(支持性宣誓書)是否無效 之事件已移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經該院一0七年度審 訴字第二二五號審理中。準此,在前揭訴訟判決確定前,始 得進行本件訴訟程序,依首揭規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 訴訟程序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蔡虔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 日
書 記 官 周紋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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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