牌照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簡字,107年度,21號
KSDA,107,簡,21,2018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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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字第21號
原   告 余瑞弘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雄市稅捐稽徵處間牌照稅事件,提起行政訴訟
,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
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黃奕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翌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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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