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交字,107年度,22號
KSDA,107,交,22,201803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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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字第22號
原   告 宋天祥
被   告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
代 表 人 陳勁甫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就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 之5第1項第1款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19 日行政訴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 已於107年1月2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及本院查詢簡答表 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 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5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吳文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3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鄒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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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