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68號
聲 請 人 王永助
代 理 人 王玥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3 月2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肆紙無效。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前經聲請本 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346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現 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爰聲請 宣告如附表所示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8 月30日以 106 年度司催字第346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 期間為自上開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 傳播工具之日起5 個月內。該公示催告裁定於106 年8 月31 日送達聲請人,聲請人於106 年9 月6日刊登新聞紙,嗣於 107 年3 月6 日提出本件聲請,迄未尋獲該股票,亦無人提 出股票或申報權利等情,經聲請人供述在卷,並提出太平洋 日報新聞報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開公示催告卷核閱 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7 年2 月6 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美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雅婷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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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股數│
│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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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華榮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83NX2069303 │股票 │1 │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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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84NX2335157 │股票 │1 │4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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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85NX2612250 │股票 │1 │3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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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86NX2852378 │股票 │1 │5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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