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400號
KSDV,107,補,400,2018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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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400號
原   告 高軍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武慶
被   告 亞熱帶花園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施宏珉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就關於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得 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惟於民事訴訟法定有專屬管轄之 訴訟,不適用之,此觀於同法第24條第1項、第26條之規定 自明。是以,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 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當事人及法院均應受其拘束,當事 人間經合意定管轄法院後,即由該合意管轄之法院取得管轄 權,除當事人不以該合意管轄為抗辯,並為本案之言詞辯論 外,其他法院就該合意管轄之事項即喪失管轄權。又所謂「 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係指該法律關係本身;或由 該法律關係而生之各種權利義務關係而言。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兩造訂立有管理維護委外服務契約(下稱 系爭契約),由原告提供公寓大廈保全管理服務事宜,惟因 被告任意終止契約,致原告受有損害,而請求被告負賠償責 任等情。而依原告所提兩造間簽立之系爭契約書第13條約定 ,兩造就系爭契約所生訴訟,同意以「甲方標的物所在」之 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而系爭契約所稱「甲方」為被 告,系爭契約第1條亦載明管理維護之標的物係位於高雄市 ○○區○○路00號,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轄區。揆諸前揭說 明,本件既非專屬管轄之訴訟,兩造間就系爭契約所生之爭 執復已合意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則原告向無管轄權之 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仕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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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高軍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