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54號
原 告 賴韋帆
原告與被告千戶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00,0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孝聰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