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352號
KSDV,107,補,352,20180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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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52號
原   告 曾鈺真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瑪琍等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37,2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2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仕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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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