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22號
再審原告 陳艷姿
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蘇明彥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再審原告係就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1560號確定判
決提起再審,而上開確定判決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145 萬元,應徵再審裁判費15,3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