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03號
原 告 紀振培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杜子麟、債務人歐
鈺珠、陳威宏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06 年度司促字第 22112
號),惟被告杜子麟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萬元,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8,7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
補繳8,2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4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