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小上字第23號
上 訴 人 定達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淑芬
被 上訴 人 鄭蘭文即鄭淑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委任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1
月25日本院106 年度雄小字第1239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提出記載完全之上訴理由書狀暨繕本於本院。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 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暨上訴理由;上訴不合法者,第 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 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前開定規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 之,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第3 、4 款、第444 條第1 項及同法第436 條之32,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雖於民國107 年2 月14日,具狀對本院106 年 度雄小字第1239號判決提起上訴,惟上訴狀僅表示對於第一 審判決不服之程度,並未表明上訴理由,故其上訴不符法定 程式,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傑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林雅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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