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審消字第1號
原 告 劉佑庭
訴訟代理人 翁旭紳律師
原告與被告北方國際有限公司、全國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
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2,388,9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661元,扣除前
已繳納之1,000 元,尚應繳納23,66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黃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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