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審消字,107年度,1號
KSDV,107,審消,1,201803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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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審消字第1號
原   告 劉佑庭
訴訟代理人 翁旭紳律師
原告與被告北方國際有限公司全國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
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2,388,9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661元,扣除前
已繳納之1,000 元,尚應繳納23,66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黃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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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全國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北方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