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7年度,26號
KSDV,107,司拍,26,20180302,3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26號
聲 請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代 理 人 陳高章
相 對 人 邱欐雅
相 對 人 邱譯賢
相 對 人 邱冠融
法定代理人 邱茂松
法定代理人 林美慧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 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邱欐雅於民國99年9月2日以其所有如 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 下同)3,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 為民國129年8月30日,約定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 為清償期,經登記在案。嗣該不動產於民國105年6月23日因 贈與關係移轉部分予相對人邱譯賢邱冠融所有,亦經登記 在案。
三、嗣㈠相對人邱欐雅於民國99年8月23日向聲請人借用2,500, 000元,㈡相對人邱譯賢於民國106年1月25日邀同相對人邱 欐雅為保證人向聲請人借用350,000元,其還款方式、借款 期限、約定利息按契約之約定計算,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 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邱欐 雅、邱譯賢自民國106年11月6日、106年12月11日起即未繳 納本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 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 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各1件、借據影本2 件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 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表一:不動產標示
┌──────────────────────────────────────────────┐
│土地: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
│ ├───┬────┬────┬────┬────────┤ ├──────┤權利範圍 │
│號│市 │區 │段 │小 段 │地 號 │目│平方公尺 │ │
├─┼───┼────┼────┼────┼────────┼─┼──────┼───────┤
│1│高雄 │大寮 │山子頂 │ │0000-0000 │ │72 │邱欐雅邱譯賢
│ │ │ │ │ │ │ │ │、邱冠融各3分 │
│ │ │ │ │ │ │ │ │之1 │
├─┴───┴────┴────┴────┴────────┴─┴──────┴───────┤
│建物︰ │
├─┬──┬───────────────┬──────┬─────────────┬────┤
│編│ 建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平方公尺)│權 利 │
│ │ │ 基地坐落 │ 主要建築 ├───────┬─────┤ │
│ │ ├───────────────┤ 材 料 及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 │ │
│號│ 號 │ 建物門牌 │ 房屋層數 │合 計│用途及面積│範 圍 │
│ │ │ │ │ │ │ │
├─┼──┼───────────────┼──────┼───────┼─────┼────┤
│1│ │ │鋼筋混凝土造│一層:43.2 │陽台:12 │邱欐雅、│
│ │ │山子頂段0000-00號 │3層樓房 │二層:43.2 │ │邱譯賢、│
│ │3952├───────────────┤ │三層:43.2 │ │邱冠融各│
│ │ │永芳路157號 │ │屋頂突出物:15│ │3分之1 │
│ │ │ │ │合計:144.6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