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5329號
KSDV,107,司促,5329,2018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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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5329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張佳盛
債 務 人 梁佑任
債 務 人 吳宏鴻
一、債務人梁佑任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拾壹萬零陸佰柒拾伍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八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二
  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連續九個月為限,並賠償程
  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如對主債務人梁佑任財產執行無效果
  時,由債務人吳宏鴻負清償責任,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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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