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4932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林靈宇
債 務 人 宏億海洋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林郁涵(原名:林玉綺)
人
債 務 人 伍保龍(原名:伍汶松)
債 務 人 伍世偉(原名:伍榮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㈠新台幣伍佰參拾肆萬零參佰零
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
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㈡付新台幣伍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
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二五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
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
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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