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4696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陳俊嘉
債 務 人 康培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貳萬伍仟柒佰捌拾壹元,及
其中新台幣貳萬肆仟壹佰貳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
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第一個月當
月收取新台幣參佰元違約金,逾期第二個月當月收取新台幣
肆佰元違約金,逾期第三個月當月收取新台幣伍佰元違約金
,最高以三個月為限。㈡新台幣柒萬陸仟陸佰參拾肆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八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
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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