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4695號
KSDV,107,司促,4695,20180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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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4695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柯易賢
債 務 人 孫裕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參萬玖仟肆佰參拾元,及其
  中新台幣參萬伍仟捌佰壹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六
  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
  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㈡新台幣玖萬柒仟零
  陸拾貳元,及其中新台幣捌萬陸仟伍佰貳拾參元,自民國九
  十六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
  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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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