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4640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 務 人 詹智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柒萬捌仟捌佰柒拾壹元,及
其中新台幣柒萬零參佰肆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七日
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
九八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三個月之違約金新台
幣壹仟貳佰元;㈡新台幣肆萬伍仟零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九
十五年九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
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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