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4537號
KSDV,107,司促,4537,20180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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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4537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 務 人 許丰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陸萬玖仟陸佰參拾貳元,
  及其中⑴新台幣伍萬玖仟陸佰柒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
  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九七計算之利
  息,⑵新台幣參仟伍佰壹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十七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九八計算之利息,⑶
  新台幣壹拾萬零玖佰伍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十七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八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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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