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4531號
KSDV,107,司促,4531,201803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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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4531號
債 權 人 安盛國際驗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小芬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華美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 法第510條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 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經核,債務人華美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在高雄巿橋 頭區,此有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非屬本院轄區,本院 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 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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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安盛國際驗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美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