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4398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
代 理 人 葉紹明
債 務 人 余珮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玖萬壹仟貳佰參拾捌元,及
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
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當
月計付新台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參
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者,當月計付新台幣陸佰元之
違約金,㈡新台幣貳萬參仟捌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
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㈢新台幣
壹拾陸萬柒仟參佰玖拾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三十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
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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