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4339號
KSDV,107,司促,4339,20180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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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433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阮幼莉(原名:張阮美玉、阮美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柒仟捌佰零肆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阮幼莉(原名:張阮美玉、阮美玉)向債權人請領信
  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
  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7年01月22日止累計
  247,804元正未給付,其中241,747元為消費款;4,857元為
  利息;1,2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
  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
  息。
 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
  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
  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表
107年度司促字第4339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阮幼莉(原│自民國107年1│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7.04% │
│  │241747│名:張阮美│月23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玉、阮美玉│      │      │       │
│  │   │)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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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