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4303號
KSDV,107,司促,4303,201803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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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4303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債 務 人 郭坤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壹拾陸萬柒仟參佰陸拾柒元
  ,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肆萬捌仟零肆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四年
  九月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新台幣壹仟貳佰元
  之違約金,㈡新台幣玖萬參仟捌佰貳拾玖元,及其中新台幣
  捌萬參仟零壹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
  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
  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
  計算之利息,暨新台幣壹仟貳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
  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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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