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4200號
KSDV,107,司促,4200,2018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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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420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 務 人 劉訓豪
      劉柏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萬玖仟玖佰伍拾叁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二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劉訓豪前於民國97年至101 年間,邀同債務人劉柏輝
  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8 筆
  ,共計新臺幣418,055 元,借款期限及償還辦法詳如借據所
  載;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
  計付逾期利息外,另加計違約金(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約
  定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約定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
 ㈡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
  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
  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劉訓豪自106 年10月1 日起未依
  約履行,計尚欠本金409,953 元及自106 年9 月1 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2.15計算之利息和自106 年10月2 日起至清償
  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等未清
  償,迭經催討,未蒙繳納,債務人劉柏輝既為連帶保證人,
  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狀請本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核
  發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釋明文件:1.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1 紙、2.借據影本2 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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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