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4136號
KSDV,107,司促,4136,201803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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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4136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
代 理 人 彭湘淳
債 務 人 林金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伍萬零伍佰元,及其中新
  台幣壹拾肆萬玖仟參佰壹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當月以新
  台幣壹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以新台幣參佰元,延滯第三
  個月當以新台幣伍佰元計算之逾期手續費,最高以三個月為
  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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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